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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服务指的是什么?房屋租赁居间特点是什么? 观察

2023-06-12 10:11:50 来源:法制法律网

一、居间服务是什么意思

居间服务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媒介的中间服务行为。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二、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一)区分法律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意义在于法律适用的不同。有名合同可直接适用《民法典》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对无名合同则只能在适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该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执行。

(二)区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因为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义务具有依存和牵连关系,因此双务合同中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风险负担的问题,而这些情形并不存在于单务合同中。

(三)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首先在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在债权合同中许多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 的。如果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则合同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生根本的变化。

此外,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还有如下意义:

1. 义务的内容不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之注意义务为重。

2.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一些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无偿合同。

(四)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除了两种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以外,实践合同中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义务的违反不产生违约责任,而只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

(五)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法律关于形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有关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可见,法律对这种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

(六)区分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法律意义。主合同和从合同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即从合同具有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效;主合同终止,从合也随之终止。

三、房屋租赁居间特点

(1)居间人只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作为居间人,只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不具体代表其中任何一方。因此,居间人没有代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如果房地产经纪人代理委托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时房地产经纪人的身份就不是居间人,而是代理人的身份了。

(2)居间人介入房屋租赁活动的程度较浅

房屋租赁居间人介入双方租赁活动的程度较浅,只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其服务内容较为简单,参与双方租赁过程的时间也比较短。

(3)房屋租赁居间是一种有偿的商业服务行为

房屋租赁居间是一种有偿的商业服务。只要经纪人完成了约定的居间活动,促使租赁双方成交,经纪人就有权收取佣金。

(4)房屋租赁居间业务的专业性较强

房屋租赁居间活动要求房地产经纪人具有丰富的房地产专业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和房地产税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税务知识;对当地社区环境、经济条件熟悉,能掌握市场行情;消息灵通,反应灵敏,判断力强;信誉良好,诚实可靠,按职业道德准则办事。

标签: 房屋租赁居间特点 居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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